本报记者 杨丽
6月23日,银川市民张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 (0951-6035709)称,前几天他到一家房产中介选购二手房,看房时对方让他签订居间合同,合同写明:买方若看房后私自成交,要承担中介费及双倍违约金。张先生询问,这份合同是中介公司单方制定的,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
当日,在新华西街一家中介公司,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居间合同。该合同要求购房者3个月内不能与房主私自交易,否则不仅要支付中介费,还要支付违约金。对于为何签订居间合同,该公司负责人表示,以前有人在看完房后就直接与房主联系,对于客户的这种“跳单”行为,中介方只能自认倒霉,要求客户签订居间合同并规定应支付的违约金,是为了防止一些购房者不守诚信。
随后,记者走访了几家房产中介公司,均被要求签订居间合同,合同的格式、规定有所不同,但有两个共同点:如果买方看房后私自与房主成交,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;均未提及中介公司违约后应承担的责任。
对于违约金一说,记者在房产中介遇到的几个买方均认为,居间合同只规定了买方违约后应付的责任,但未提及中介公司的责任,有失公平。
对此,银川市住房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称,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,为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权益,让购房者签订居间合同已成为中介行业公认的做法。购房者在居间合同上签字前,务必要仔细阅读条款。只要签了字,就表示购房者认可了,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目前,房管部门只能对房屋交易合同进行监督,对于居间合同中提及的违约金等条款,因超出其管理权限,房管部门难以监管。若因此发生纠纷,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。
各方说法:
属于合同有法律效力
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彦炜认为,居间合同为中介公司提供了服务证明。如果购房者是自愿签署的,那么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,购房者应按约定履行义务。在双方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,购房者私下与房主或其他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交易,就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同时,为避免日后产生麻烦,购房人签订居间合同时除应仔细阅读外,还应将中介公司的义务补充进去。
部分条款属于霸王条款
银川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,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是对等的。就居间合同而言,应既明确购房者的权利义务,也明确中介方的权利义务。签订居间合同时,中介方应将协议中违约后果及限制性的条款如实告知购房者。如果居间合同中缺少中介方的义务或违约责任等,则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,其中的部分条款就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。